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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性原则、大局原则、导向原则,准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阵地建设,全力服务全省依法治省和司法行政中心工作,促进改革发展,切实提高新闻宣传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履行“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的职责使命,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有力舆论支持,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续写新时代贵州发展新篇章,推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

(二)坚持党管媒体

坚持党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各类媒体的领导,管好阵地、管好导向、管好队伍。新闻舆论阵地延伸到哪里,党管媒体的原则就落实到哪里。

(三)坚持党性原则

新闻舆论工作必须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四)正确舆论导向

坚持以正确舆论引导人,做到所有工作都有利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推动改革发展,有利于增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科学认识和把握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着力反映社会经济和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中光明的、积极的、健康的内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凝聚全社会团结奋进、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

(六)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当两个效益、两种价值发生矛盾时,经济效益应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应服从社会价值。

(七)坚持改革创新

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互联网发展规律,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突出问题导向,探索新举措新办法,创新理念、内容、体裁、形式、方法、手段。把握好时度效,提高议题设置能力,掌握主导权、话语权,增强吸引力、感染力。

三、基本要求

(一)抓住两个关键

一是省司法厅新闻宣传办公室与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各市级司法局紧密合作,形成大宣传格局;二是省司法厅各宣传平台与各省级主流媒体、各市级司法局、直属单位自媒体协同联动,形成大宣传平台。

(二)畅通两个通道

一是畅通省司法厅新闻宣传办公室与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统一对外宣传的通道,二是畅通省司法厅与省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亮点的宣传通道,建立“扁平化”“常态化”宣传报道模式。

(三)把握两个规律

一是尊重司法行政工作规律,二是尊重新闻宣传工作规律。

(四)加强组织策划和舆情风险评估

省司法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和厅机关各处室应围绕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及省司法厅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主动设置议题,提前拟定宣传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实施。要遵循“先评估、后启动”的工作要求,认真评估宣传内容是否违法违规、违背常理和宣传规律,避免引起负面舆情。

四、目标任务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引导舆论、凝聚人心,增强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司法行政职能和司法行政工作宣传,提高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工作,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宣传,展现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责任分工

(一)省司法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工作职责

1.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拟订省司法厅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3.统筹做好省司法厅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积极组织舆论引导。

4.组织省司法厅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媒体吹风会,以及其他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等。

5.与媒体沟通联络,安排媒体的采访活动,协调审核媒体送审的稿件。

6.负责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政务要闻”栏目和厅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平台的信息编辑发布工作。

7.负责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讯员、网评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8.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的统计通报及考核奖励。

9.加强与省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协调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

10.完成好厅党委交办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省司法厅各处室工作职责

1.拟订和落实本处室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于年初报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备案。

2.明确新闻宣传联络员,配合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在厅新闻宣传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本处室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4.提供与本处室有关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宣传口径等。

5.向厅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平台提供新闻信息。

6.做好本处室日常舆情监测,依法处置突发舆情案事件,积极组织舆论引导。

7.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各市级司法局、厅直属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本地域范围新闻宣传工作。

2.拟订和实施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重大宣传活动于年初报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备案。

3.明确新闻宣传联络员,配合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4.自主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在发布会举行前要及时报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备案。

5.积极向省司法厅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平台提供新闻信息。

6.做好本地区涉司法行政工作日常舆情监测,依法处置突发舆情案事件,积极组织舆论引导。

7.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六、宣传报道工作流程

开展宣传报道前,主办处室应填写《省司法厅新闻宣传申报单》,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交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备案。宣传过程中向媒体提供的各类材料和稿件,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好脱密脱敏处理。

(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专项工作的宣传报道

1.主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专项工作的处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与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协商宣传方案,在会议、活动召开前2个工作日由新闻办将拟定的宣传方案报分管新闻宣传厅领导。宣传方案应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拟邀请媒体、宣传内容、宣传形式、宣传节点等要素。

2.主办处室负责拟定新闻宣传通稿,并报请分管业务厅领导审定。新闻宣传通稿一般不超过800字。需要媒体多角度宣传的,需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宣传素材。在会议、活动召开前1个工作日将厅领导审定的脱密讲话、新闻通稿、宣传素材等对接厅新闻宣传办公室统一报道。

3.会议、活动期间,主办处室要及时审核媒体采写的宣传稿件和需要配发的照片。

(二)举行新闻发布会

1.主办处室应于年初向厅新闻宣传办公室提供召开新闻发布会计划。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确定的新闻发布会时间、发布人、主题等对接厅新闻宣传办公室。

3.主办处室负责拟定主发布人发布辞、背景材料、答记者问提纲以及其他可以提供给媒体的采访线索、资料等,主发布人发布辞一般不超过3000字,背景材料不超过5000字,答记者问提纲每个问题500至800字,提前5个工作日对接厅新闻宣传办公室。需要向媒体印发纸质材料的,由主办业务处室负责。

4.以省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厅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新闻宣传办公室备案、准备发布场地、邀请媒体等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报分管省领导审批,通知参加单位和人员。

5.以省司法厅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厅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邀请媒体、准备发布场地、向媒体征集相关业务领域关注的问题、协调媒体报道等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通知参加单位和人员。

6.原则上发布会召开前一周不再对外发布相关消息。

(三)业务工作宣传报道

1.厅机关各处室自行组织开展的业务工作宣传,由主办处室提供新闻宣传通稿,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送厅新闻宣传办公室编发。

2.对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答记者问、专家解读文章、新闻通稿等进行宣传的,承办处室(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将分管业务厅领导审定的文稿对接厅新闻宣传办公室。答记者问一般不超过3000字,新闻通稿一般不超过1000字。

(四)接受媒体采访

1.媒体需要对依法治省、司法行政工作或厅领导、有关处室(单位)、厅工作人员进行采访的,应发正式采访函,由厅新闻宣传办公室统一审核办理。

2.联系采访工作中,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应及时向分管业务厅领导和分管新闻宣传厅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做好沟通联系工作。拟接受采访的,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提供采访材料并做好采访准备。不接受采访的,应当说明理由。

3.各业务处室(单位)应及时对采访申请予以回复。特别重大采访事项应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4.以省司法厅单位(处室)名义在新闻媒体刊登文章或者出版公开出版物的,或以省司法厅工作人员身份接受采访的,应事先报厅相关领导同意,并报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备案。

七、信息报送

省司法厅各处室(单位)及各市级司法局要积极向厅新闻宣传办公室报送新闻信息。报送的新闻信息要紧扣工作重点,做到内容充实、文字严谨精炼。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每年初,厅新闻宣传办公室确定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各市级司法局新闻信息报送任务,一般每月报送新闻信息2条。各部门(单位)要完善新闻信息报送机制,加强与厅新闻宣传办公室的联络沟通。

本制度由厅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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