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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141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
信息分类: 公开日期: 2024-06-28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文  号: 黔司提复字〔2024〕7号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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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灶华委员:

您提出的《适度放宽司法限制 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案已收悉。结合主办单位省司法厅和会办单位省法院、省投资促进局职能职责,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当前我省维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情况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对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总体要求、任务措施、具体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自2019年以来,我省连续五年将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重点内容,全面查找短板和不足,明确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并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重点内容,充分发挥督查考核指挥棒作用。目前,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实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近年来,全省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认真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一是出台《关于推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全省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执行铁军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助力民营企业解忧纾困,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二是积极开展“黔山雷暴”“贵在执行”等专项执行行动,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利益;三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兼顾公正与效率,统筹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依法合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因过度执行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如在执行过程中,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对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应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时,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应当允许其使用,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适度放宽失信惩戒和限高措施。一是注重信用修复与激励。省法院出台《关于激励和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审慎准确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做到惩戒、激励相互结合,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符合屏蔽条件的及时屏蔽,并帮助信用修复,切实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法外损害。二是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柔性执法,落实“一目录”“五清单”,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格依法规范和监督罚款,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监督内容。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常态化开展涉产权强制性措施等重点案件个案巡查,持续开展“严格管理·规范执行·提升质量”活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整治超标的查封问题,开展“检察护企”专项工作,加大涉企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对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涉及的刑事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慎用强制性法律手段,给予广大企业更多的包容、理解和支持,尽可能帮助企业减少因为涉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据统计,2023年为20.13万户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编制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组织6500余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4286家民营企业开展了“法治体检”,出具法律意见书5975份,审查合同12116份,审查规章制度1984份,帮助化解纠纷3285件。

(四)引入民商事仲裁机制。完善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充分发挥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仲裁机构积极推行“先调后立、先调后审、先调后裁”的办案方式,通过立案前调解、开庭审理前调解、庭审过程中调解、仲裁裁决前调解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化解纠纷。仲裁机构积极宣传仲裁调解的特色和优势,引导咨询群众、当事人把纠纷提交到仲裁机构处理,实现“非诉解纷”。二是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仲裁机构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尊重仲裁庭、仲裁员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监督,建立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建立规范透明的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落实仲裁员回避制度,确保仲裁裁决质量。优化案件办理流程,推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模式,提升办案质效。三是支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在解决好买卖、房地产、物业、建设工程等传统商事纠纷的同时,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之间逐步建立起工作衔接机制,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总体上看,我省在“适度放宽司法限制 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中通过多措并举助企纾困、下大力气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但对标国内先进地区,我们在市场环境、立法支持、柔性执法、司法保障等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健全完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政策文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确保文件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组织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政策清理,确保2025年1月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务。结合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部署安排,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实施。

(二)积极推进柔性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树立包容审慎、执法服务并举的观念,注重平时对民营企业规范指导,对过度执法、执法扰企等现象启动问责。在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三)加强对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确保我省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政府重大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探索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审查机制。

(四)探索建立涉企执法司法影响性评估制度。科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建立资产置换查封账户相关制度机制,在采取查封措施时酌情根据被查封企业信誉水平分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平衡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最大程度降低查封等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深化源头治理,推进涉企纠纷多元化、一站式化解,建立完善法调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商会在会员企业间的纽带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案件,尽量让矛盾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加大对职业打假、虚假诉讼的打击和管理力度。

(五)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全省法院执行部门将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执行中既要维护好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认真妥善处理好被执行人的合理关切,不断提升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质效,努力推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六)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积极支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在充分研判明确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机构,推动仲裁服务再扩容。同时加大对仲裁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仲裁机构在基础建设、内部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提高仲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七)提高企业管理层及员工的法治观念和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加大对企业的法治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进企业”等活动。进一步拓展普法宣传渠道和普法方式,积极主动开展以案释法、在执法检查中普法、在保障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中普法,全面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共同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贵州省司法厅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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