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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 公开日期:
制定机关: 成文日期:
文  号: 黔司通〔2021〕57号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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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省公证协会:

《贵州省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已报司法部审核,并经2021年11月15日厅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转辖区内公证机构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贵州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5日

贵州省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促进公证法律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增强新时代公证法律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充分、优质、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与公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进一步优化公证服务资源配置,扩大公证服务供给,进一步提升我省公证行业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激发行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便民利民原则。执业区域调整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确保公证服务的公益属性,非重大疑难公证,坚持能办则办、就近办理,努力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把公证便民利民工作落到实处。

(二)质量至上原则。全省公证行业应当牢固树立质量“生命线”意识,坚持以更高标准严把质量关,积极应对因执业区域扩大、调查成本增加而带来的公证质量风险隐患,更好地维护公证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三)协作互助原则。全省公证行业应当牢固树立大局意识、配合意识,积极开展跨地区业务协作互助,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营造公证机构有序竞争、业务协同优势互补,行业发展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调整事项

(一)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公证执业区域放宽至全省范围。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是指本方案不予调整事项中规定的公证事项(事务)之外的公证事项(事务)。

(二)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要求,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事务)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部分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执业区域放宽至全省范围。该类公证事项(事务)包括:提存、保全证据、公司章程、不可抗力、查无档案记载。

(三)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可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四、不予调整事项

(一)结合我省实际,对暂不宜放宽执业区域的继承、合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等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市(州)辖区。

(二)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解决贫困地区公证服务资源不足问题。执业区域放开后,各地要组织有条件的公证处通过远程办证、巡回办证、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方式解决一人处、无人处问题;市(州)司法局从本地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中调剂公证员到缺员公证机构执业,依照《公证法》及有关规定,加大一般任职和考核任职选任补充公证员力度,解决“一人处”、“无人处”问题,方便群众就近办证。

(二)以执业区域调整为契机,引导公证行业开展协作互助。号召全省公证机构自觉树立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意识,用积极、开放、包容、共赢心态面对执业区域的调整,积极拓展体育现金网app下载的业务范围、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严禁通过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招揽证源;严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相互诋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业务;探索建立跨地区办证公证机构之间业务协作和配合机制,明确协作公证机构间的职责、收入分配及风险承担等事项;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外公证业务应当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机构办理。

(三)加强公证队伍质量意识教育,提高公证员整体素质。加大公证员队伍教育管理力度,教育引导全省公证员坚持依法执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办理公证事务,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准未履行公证受理、登记、审批等程序私自出具公证书,不准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不准违规收费,利用办证谋取私利或者向经办人、中间人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准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严格执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暂不允许公证机构跨市(州)设立办证点;市(州)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在办公场所之外设立办证点,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且办证点对外不得悬挂公证处牌匾;办证点接受公证机构所在地及办证点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监管。严禁公证机构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乱设办证点或变相设立办证点,切实维护公证服务秩序和良好社会形象。

(五)加强公证监管,维护公证公信力。要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确保公证机构规范运行。要密切关注执业区域调整后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严格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形成良性竞争的执业秩序,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六)做好执业区域调整的宣传保障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向相关部门做好调整公证执业区域的宣传告知,监督各公证机构严格落实执业区域调整要求,坚决杜绝推诿办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公证执业区域调整为契机,创新工作理念,优化执业环境,及时研究解决调整执业区域后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和推广,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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