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现将《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为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全省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续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将中央要求与贵州实际紧密结合,积极开创具有贵州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更好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贵州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贵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落实措施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下放行政权力。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同一事项的名称、依据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
2.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依法办理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加强电子证照运用。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改善投资环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推进实施智能监管。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到2022年年底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纳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
3.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贵人服务”品牌,探索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推动建设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探索采取“企业点菜”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修订《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全面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4.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围绕“四新”“四化”推进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健全地方治理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规规章制度。紧扣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和服务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等开展立法工作,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地方配套立法。
5.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实行预备立法项目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法规规章备案,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规章实施监督。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6.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和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备案审查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查。建立健全专家协审机制,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三)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7.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推动政府部门班子配备具有法治工作背景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或者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十四五”期间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班子成员重要内容。
8.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并严格实施。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并充分研究吸纳。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及材料归档制度。
9.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等保障。
11.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防止“运动式”执法。严格执行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1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专业培训。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1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运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违法警示教育活动。开展“体验式”普法,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14.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培训制度,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省级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15.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服从依法作出的应急管理措施。
16.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完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强化公众自防自治、群防群治、自救互救能力。依法维护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知识普及,培养积极健康的危机应对社会心态。
(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7.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矛盾纠纷化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普遍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实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18.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加强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建立行政裁决审理决定制度。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研究推进行政裁决地方配套制度建设。
19.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推广应用贵州省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全面实现案件网上办理。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发挥。强化行政复议决定书说理性,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20.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加强行政争议诉前协商,推动诉源治理。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反馈工作,按期办复率达100%。
(七)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21.形成监督合力。加强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22.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3.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逐利执法、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普遍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发挥日常监督作用。
24.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政务公开考核机制,加强对公开工作的第三方评估。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25.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追责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八)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26.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统筹建成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从省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依托“云上贵州”政务云平台,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积极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27.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贯彻落实《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
28.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29.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30.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对创建成功的地区在法治贵州建设考核中予以加分。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突出核心性、关键性、结果性指标要求。
31.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加强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鼓励从事法规规章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32.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鼓励、推动省属高等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积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专家学者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省级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传播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强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本实施方案精神及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省委依法治省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重点任务分工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及时调整完善政府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建立健全政府有效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的体制机制。(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2.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激发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3.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做好风险评估。加强预防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规章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4.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深化基层机构改革,统筹党政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资源,设置综合性内设机构,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全面推行“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治理机制,发挥“党小组+网格员+十联户”铁三角作用。(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参加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5.对照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完善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压实政府部门对自身权责事项审核责任,依法依规下放行政权力,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权力行使监管。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同一事项的名称、依据规范统一,建立健全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6.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国家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7.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严格依法办理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参加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8.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9.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政策措施,实现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0.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1.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依法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按照国家规定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参加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2.推进实施智能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全面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全面推进政府运行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智能化。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清理整合非紧急类政府服务热线,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总客服”作用,实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督办、办结反馈。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到2022年年底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政务服务事项对老年人保留传统服务模式,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将政务服务“好差评”延伸到各类办事窗口,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14.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纳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公共法律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5.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清理违法违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营商环境评估检查。及时总结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制度。强化“贵人服务”品牌,探索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推动建设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参加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厅、省有关单位)
16.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会议纪要、通知等形式,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缴纳税款。(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有关单位)
17.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18.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未听取意见的,不得提请审议。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机制,探索采取“企业点菜”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投资促进局;参加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9.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修订《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严格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司法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21.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行政区划调整、机构职能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推动建立统一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22.围绕“四新”“四化”推进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或者参与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地方治理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情况,及时制定修改我省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卫生检疫等方面法规规章。紧扣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和服务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等开展立法工作。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领域地方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有关单位)
23.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修改情况,完善行政程序法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情况,制定修改我省相关法规规章。(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委编办、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24.健全政府与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机制,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日常沟通协商,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实行法规规章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法规规章整体功效。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政府)
25.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完善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督促落实制度,实行预备立法项目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政府)
26.制定类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前评估报告,修订类立法项目送审稿一般需附立法后评估报告,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政府)
27.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立法草案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当广泛听取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群众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政府)
28.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市(州)政府规章该报备未报备的,严肃追究责任。建立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评估、清理工作制度,强化规章实施监督。(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29.涉及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对区域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政府)
30.修改《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和管理制度。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严禁照抄照搬重复发文。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对不适应发展需要、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31.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强化起草部门法制审核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该报备未报备的,严肃追究责任。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查。建立健全专家协审机制,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三、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32.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推动政府部门班子配备具有法治工作背景成员。(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33.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或者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十四五”期间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乡镇党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或者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建立履职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公职律师履职情况的考核。(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34.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审计厅;参加单位:省考核办、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35.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36.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严格实施。(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37.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并充分研究吸纳。评估结果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决策机关应当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才能作出决策。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及材料归档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38.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39.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跟踪反馈,对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以及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决策后评估,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40.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直各部门、省纪委省监委机关;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市〈州〉政府)
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1.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省级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42.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委编办;参加单位:省法院、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43.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保障基层有效执法。(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44.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45.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4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并全面执行,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委政法委;参加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公安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47.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等保障。(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48.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植物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防止“运动式”执法。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9.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50.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51.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规定配齐行政执法记录仪或者音像记录设备,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强化法制审核人员资格和责任,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52.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落实相关规范标准。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适用岗位、职责权限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53.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推进信息化管理。根据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应当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54.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加强对执法裁量基准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55.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清理地方设定的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56.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者不必要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57.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健全对涉嫌违法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格落实国家失信惩戒法律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防止滥用信用惩戒。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58.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运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59.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定,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编写指导案例,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发布,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引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作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60.全面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现行政机关普法责任制清单全覆盖。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和违法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开展“体验式”普法,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牵头单位:省法宣办、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61.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培训制度,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应急厅)
62.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63.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
64.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65.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66.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67.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服从依法作出的应急管理措施。(牵头单位:省应急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68.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完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强化公众自防自治、群防群治、自救互救能力。依法维护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等部门)
69.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知识普及,培养积极健康的危机应对社会心态。(牵头单位:省应急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70.矛盾纠纷化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普遍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有关单位)
7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实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全面提升人民调解成功率。加强民事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解工作,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有关单位)
72.加强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建立行政裁决审理决定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法院、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73.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编制并公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研究推进行政裁决地方配套制度建设。(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74.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行政复议登记受理以及办案场所、工作经费、办案设备等保障到位,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75.推广应用贵州省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全面实现案件网上办理。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完善听取申请人意见、证据审查、实地调查、专家论证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加强行政复议案例指导,定期发布指导案例。(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76.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发挥。每年年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综合运用定期通报、约谈、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纠错力度。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强化行政复议决定书说理性,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77.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法院;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78.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加强行政争议诉前协商,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反馈工作,按期办复率达100%。(牵头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79.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纳入法治贵州建设考核。(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法院;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七、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80.加强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81.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82.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83.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政府督查机构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84.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85.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86.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逐利执法、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87.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有效贯彻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88.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普遍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发挥日常监督作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89.实行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政务公开考核机制,加强对公开工作的第三方评估。(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90.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健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文件解读回应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91.推动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92.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向社会公开。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参加单位:省法院、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93.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追责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上级政府加强对下级政府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八、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94.全省统筹建成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从省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参加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95.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依托“云上贵州”政务云平台,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局;参加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96.积极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政府)
97.积极参与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98.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贯彻落实《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99.加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00.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01.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02.积极参与建设和运用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参与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九、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103.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地方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104.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台年度工作要点,全面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105.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各协调小组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参加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106.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督察结果作为法治贵州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参加单位:各市〈州〉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委机关)
107.鼓励市县积极申报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综合地区和单项创建项目,对创建成功的地区在法治贵州建设考核中予以加分。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参加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108.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1日前市县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县政府部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在4月1日前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参加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109.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突出核心性、关键性、结果性指标要求,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法治贵州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依法治省办;参加单位:各市〈州〉党委)
11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1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省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112.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和公共行政法学法律学习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定期组织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完善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依法治省办;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113.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法治机构配备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着力提升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委依法治省办、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114.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115.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11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117.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执行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内部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鼓励从事法规规章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18.鼓励、推动省属高等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积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专家学者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省社科院、省法学会)
119.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省级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20.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典型经验集中宣传活动,传播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强音。(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