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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龚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一案。

2022年3月15日,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龚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生产的草莓产品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送检。该抽样农产品经黔东南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噻虫啉(mg/kg)检测项目检验值为2.54,与标准值≤1不符,单项结论判定不合格,其他检测项目均为合格。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检验结果中噻虫啉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的技术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查检验不合格。

2022年5月30日,黄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5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2021年10月3日,当事人从浙江供应商廖国军处购进一批农资农药(垄歌、隆施、噻虫啉、嘧霉胺、腐霉异菌脲等)用于草莓种植,种植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噻虫啉农药。当事人种植生产了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草莓产品200斤,至案发之日,销售了100斤,平均销售价格为10元/斤,实现销售收入(违法所得)1000元,另外100斤没有销售,用于发酵成酒品饮料。

黄平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圆(¥1000.00元)整并处罚款贰仟圆(¥2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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