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内容,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扶贫济弱的民生工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及时的、必要的法律服务。2022年1月1日,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开始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保障贵州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我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修订。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5条,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对部门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健全经费保障体系、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情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和保障、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提交、先行援助、法律援助人员执业道德、案件材料归档和补贴发放等作出细化和补充。
三、主要亮点
(一)推动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经济困难人群。一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明确为“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在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更多人群纳入援助范围的同时,又为工作实践中认定经济困难对象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政策指导。二是扩大援助范围。在《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基础上,将请求产品质量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让更多经济困难人群可以因更多事项获取法律援助。三是增加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增加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需要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规定。
(二)强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保障。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
(三)规范案件补贴发放,提升律师办案积极性。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案件,在2个月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强大合力。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二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时,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三是法律援助人员凭规定凭证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予以协助。
(五)增加法律援助便民利民的措施。一是明确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准确申请法律援助。二是细化、补充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情形,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人群的同时,条文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方便工作人员理解和实际操作。三是明确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同阶段,受援人可以根据前期案件承办效果、对承办人员满意度等情况申请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六)保障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一是提高承办特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门槛,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或者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二是强化案件办理质量提升举措,明确案件结案归档要求,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