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6月的一天,死者杨某与其朋友汪某等6人相约来到红枫湖水域一处湖边游玩,其间汪某在自身不会游泳的情况下邀约杨某下湖游泳,后杨某往深水区游泳时拍打湖水呼救,汪某等人发现后及时寻找树枝救援、呼喊在该处钓鱼的人帮忙搭救,拨打急救电话等,均无果,杨某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地树立有禁止游泳警示牌,同行人员中有人看到该提示牌后提醒过其余同行人,事发后有3名同行人自愿补偿死者家属金额不等的款项,死者近亲属将汪某与另一同行人以及事发水域管理机构起诉至法院,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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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邀约杨某下水游泳后对杨某应负有照看和保护的注意义务,避免杨某陷入危险的境地,但其由于疏忽大意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杨某溺水死亡,故汪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同行人并未邀约杨某下水游泳,也未一同参与游泳,在杨某陷入危险后采取了向他人呼救、报警求助等措施,已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死者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是否会游泳及周边环境是否危险具有判断、辨别的能力,也应该预见到自己下水游泳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故应对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大部分责任。因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被告汪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约4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相约共同出行游玩本是一种情谊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交往,不受法律的规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一定情况下,同行人之间存在注意义务与伙伴救助义务。民法典的注意义务是指义务主体谨慎、小心地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作为同行人,野外游泳的危险性是同行人间存在注意义务的源头,同行人应合理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并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危险发生,并在面临人身等重大危险时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这就是同行人应当互负的伙伴救助义务。因未履行注意义务和伙伴救助义务致使同行之人人身遭受严重损害的,构成过失侵权,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事发水域属于开放性水域,并非经营性娱乐场所,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对管理机构设置与其他收费性游泳娱乐场所同等的义务,且管理机构已设置警示标牌方式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